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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传媒见闻 浏览: 2021-06-01 13:07:07
媒体人注意!刑事犯罪的风险其实离你不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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媒体人的日常工作,究竟存在哪些刑事法律风险?

作为媒体人,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想过这个问题。2020年岁末,深蓝财经、传媒见闻联合知名刑事法律咨询平台“庭立方”举办的传媒训练营(成都站)活动中,庭立方讲师姚振宇老师就针对这一问题给现场的媒体人上了一课。

姚振宇老师在检查机关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,曾担任省级“扫黑除恶”专项斗争检查指导组成员。活动中,他结合多年统计数据、分析经验,对近十年来媒体人刑事犯罪大数据进行了总结和归纳,梳理出了媒体人最容易犯案的罪名、以及最容易导致犯罪的行为。按照姚振宇老师的话来说,媒体人涉案的重刑率之高令人意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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讲演一开始,姚振宇老师首先模拟了五个媒体人最常见的工作场景,通过这些媒体人几乎每天都会遇到的工作案列,来讲述其中潜在的刑事法律风险。

场景一:

媒体人小姚的一天。小姚一早打开微信,看到一篇“网传长沙航班顺丰货机检测出新冠病毒”的新闻,并顺手转发到了公众号。

小姚这样的行为有刑事风险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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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者,在这条消息的标题上加一个代表疑问语气的问号,做出求证的姿态,这样还会有风险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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姚振宇点评:

虽然发布者只是转发,但如果这一消息被认定为谣言,依然属于传谣。

与谣言犯罪相关的罪名有:投放虚假危险物质;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;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。

在这些罪名中,有一个共同的关键词——传播;传谣并造成了一定后果,就可能构成犯罪。至于将标题修改为疑问句,表面来看,似乎对发布这条消息存在疑问,是一种求证的态度。但从传播的消息本身来看,一旦传播仍然有让民众恐慌的可能,所以依然具备传谣的特征,也具有刑事风险。

场景二:

媒体人小姚在博客上找到一篇文章,对其中部分词语进行了更换,新增了图片、关键词并重新排版,二次创作出了一篇全新的文章。

这样的洗稿行为,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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姚振宇点评:

目前在刑法中,就知识产权相关的内容专门设有有一部分内容,所以洗稿也可能会涉及其中。

很多时候,自媒体、自媒体平台之间的竞争,实质就是流量的竞争。文字媒体创作一篇原创内容,需要花费大量的心血,所以我们看到大部分自媒体为了获得流量都在脚踏实地的做积累。但对一些流量玩家而言,他们往往忽略规范操作只看重流量,常常选择洗稿等违规操作进行引流。包括视频创作领域,也存在盗取视频的现象,这些行为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。但如果一篇文章,包括分析的角度、行文逻辑在内的实质内容能够形成独创性,不仅是文字语句进行了调整,这样构成的文章就是一篇原创。即便文章使用了他人的素材,也不至于构成刑事风险犯罪。

场景三:

媒体人小姚无意中关注到了当下流行的代餐食品,在进行一番研究和深入思考后发现了一些问题,撰文批评了背后的乱象。

媒体发布这样的质疑性文章,风险在哪里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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姚振宇点评:

对任何一家媒体来说,质疑性报其实都存在一定风险,因为在目前的司法判定中,对这类报道还并没有一个清晰的标准,名誉权与质疑性报道之间还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。

这类报道可能涉及的罪名有:侮辱诽谤罪、寻衅滋事罪、损害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罪。

为什么即便是一家正规媒体,写质疑报道也会存在法律风险呢?原因大致有二,其一:对媒体而言,调查了解相关事实的能力本身是受到限制的。我有检察院的工作经历,对于司法机关而言,想调查一个事件可以有很多法律授权的权益,能够直接调查相关案情。但作为媒体,就只能通过公众渠道和私下打听尽可能逼近真相了,所以这一过程可能会出现偏差。其二:可能很多媒体人,会将新闻层面的事实,等同法律层面的事实。这两者虽然多数情况下是等同的,但也会存在一定偏差。

那么问题来了,媒体人在做质疑性报道时,该如何避免这些风险呢?

姚振宇老师总结了三点:

第一:写质疑性报道时,要找到相应的证据去作证观点。比如寻找不同信源间可以相互印证的证据,在法律上这叫“证据印证”。

第二:在获得相关证据时,做到力所能及的调查核实。

第三:报道中,多做设问,少下定义做判断。

场景四:

媒体人小姚接到领导的电话,被告知有一个商务推广项目,需要在公众号、微信群、微博上帮忙推广一个网络期货投资平台。

这其中又存在哪些刑事法律风险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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姚振宇点评:

对媒体而言,我建议但凡看到股票、基金、期货投资就应该形成条件反射,因为这类推广背后往往就存在诈骗行为。前段时间我遇到一个案子,我的当事人供职于一家媒体公司,一家投资平台找到我的当事人,想让他帮忙引流,最后合作达成了,我的当事人也一块进去了。

可能大家会疑惑,我的当事人又不是诈骗犯,为什么也进去了?遇到这样的问题,我经常举一个例子,假如遇见杀人,你给凶手递了把刀,这在刑法上叫帮助犯。即便当事人对宣传产品存在的违法行为不知情,但刑法上有一个词叫“间接故意”,意思是当事人虽然不确定是否存在犯罪,但采取放任,这样仍然有可能构成犯罪。所以在接到类似的合作时,媒体人还是三思而后行吧。

场景五:

媒体人小姚经过一天的工作后,回到家在某直播平台做直播,期间向观众推荐购买自己喜欢的“阳澄状元蟹”,一晚卖出了500份。

视频带货存在什么刑事风险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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姚振宇点评:

今年虽然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疫情影响,但直播电商反而势如破竹,很多人都参与其中。上面提到的案例,其实是一个真实的事件,某主播带货阳澄状元蟹,让不少消费者误认为是阳澄湖大闸蟹,收到货品后发现货不对板。这其实是属于典型的欺骗消费者行为。

对于电商类的媒体而言,我建议带货前要先对产品做严格的质量把关。特别在宣传环节,要尽量避免夸张词语的使用。这类行为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有:诈骗罪;虚假广告罪;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;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;生产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;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;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。

媒体人刑事犯罪大数据

活动中,姚振宇老师还结合过去十年采集到的媒体人刑事案件大数据,综合分析盘点了近十年来媒体人刑事犯罪的相关特点。

首先从案由分布来看,过去十年媒体人所涉及的刑事案件中,分布最多的是“侵犯财产罪”;排在第二位是“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”,后面依次是“贪污贿赂罪”、“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”、“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罪”、“渎职罪”、“危害国家安全罪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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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体到“侵犯财产罪”中,涉及“诈骗罪”的占比最高,其次是“敲诈勒索罪”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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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案件的裁判数量来看,近几年呈现出了明显下滑趋势。姚振宇老师分析认为,这是因为在实际情况中,很多案件尽管触犯了刑法,但未必会走到刑事程序中,多数案件在行政环节就得到了处理,所以最终不会体现在刑事裁判中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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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体到涉及刑事案件地域分布来看,媒体人涉刑案分布最多的地方是河南省,可以说是遥遥领先;其次是河北、广东、山西、山东.....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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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从媒体人涉案刑期分布来看,“三年以上七年以下”分布最多。根据姚振宇老师介绍,通常在法律中判处刑期为三年以上的均属于重刑,从分布来看,媒体人涉案中的重刑率较高,这一点他也表示意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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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讲演的最后,姚振宇老师对媒体人涉罪行为做出了总结。大数据显示,媒体人涉罪主要分为平台管理、谋取利益、报道不实、泄密隐私这四大类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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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入新媒体时代后,技术的发展在促进新媒体行业发展的同时,也为媒体行业带来了全新的风险,而在这些风险中,刑事法律风险最为严重。与其他风险不同,一旦违反了刑法,就要为此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,而这也意味着自身人格权利的丧失。可以说,在日常的工作中,媒体人也常常被告知不要去触碰红线,但却又不被告知红线在哪?而有了这些案情数据,相信媒体人们也可以一一的对号入座了。

传媒训练营是传媒见闻定期举办的传媒学习沙龙活动,至今已在北京、杭州、广州、重庆、成都等地举办数十场。传媒训练营将进一步围绕传统媒体人、新媒体人的职业需求,积极开展学习提升活动,提升从业者技能,营造良好的职业环境。欢迎关注“传媒见闻”公众号,关注下一次传媒训练营活动。(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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